湖北省棉花协会会员公约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行为,提升棉花行业整体形象,增强会员诚信守法、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意识,维护生产者、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湖北省棉花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《湖北省棉花协会章程》,经湖北省棉花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全体会员协商,达成共识,制定本公约,并承诺共同遵守。

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:
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
(二)协会章程、会员管理办法、本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。

第三条 会员应做到:

(一) 按照合法、诚信、公平的原则,严格自律,合法经营,公平竞争,维护各方合法权益;

(二) 积极发展棉花行业各领域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;

(三)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,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,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;

(四) 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,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,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;

(五)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
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:

(一)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,或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、商誉及其声誉;

(二)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,获取市场销售份额,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;

(三)因市场形势发生变化,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购棉、售棉合同;

(四)以排挤竞争对手、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,哄抬价格抢购或低于成本价格倾销,干扰、破坏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,扰乱棉花市场秩序;

(五)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、金额支付货款,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,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;

(六)棉花收购、加工和经营单位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(实际等级与检验证书等级差2个级及以上)、等级掺混(同一批次棉花中含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等级的棉花)、有意亏重(棉包磅见重量与刷唛重量差异在3公斤及以上)、刷唛不齐全(特别是不刷等级)、包装不完整;

(七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,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的活动等;

(八)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
(九)为协会提供虚假信息;

(十)由会员向协会申诉,并经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,劝阻停止违约行为,并责令消除影响;

(二)书面批评,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;

(三)公开谴责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、违规及违法行为;

(四)暂停会员资格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;

(五)取消会员资格,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。

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,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第七条 协会对违约、违规会员进行调查取证,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。协会依据章程和本公约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。

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协会制定的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,并接受协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
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和不执行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行为,有义务向协会报告。

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申诉,并有权要求协会对违反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会员单位,给予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处罚。

第十一条 协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、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,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。

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约、情节严重的会员,号召、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,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。

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,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,协会将通过授予"湖北省棉花协会优秀会员"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,在媒体和网站公布,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受第五条、第十四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,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。

第十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。

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协会办公室制定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二○○四年九月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