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棉花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棉花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管理,强化协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北省棉花协会章程》,结合本行业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的宗旨是: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,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、法规,有效提高协会为棉花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,增强协会的凝聚力,推动和保障我省棉花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。

第三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会 员

第四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从事棉花生产、收购、加工、经营、仓储、纺织及科研、教育,并在本行业、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

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:有一定生产、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棉花协会、棉农合作组织、科研院校及其他涉棉组织。棉花收购、加工企业需经过当地有关部门收购加工资格认定;棉花生产企业种植面积、产量应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,并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;棉花纺织企业纺纱能力应具有一定规模,并具有较先进的工艺设备。

(二)个人会员: 从事棉花生产、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棉农;在棉花行业、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。

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;

(二)填写《湖北省棉花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》;

(三)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)和企业简介;

(四)有关部门授予的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(复印件);

(五)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(复印件)和简介;

(六)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;

(七)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;

(二)填写《湖北省棉花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;

(三)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(大一寸或二寸)二张;

(四)将个人材料报协会办公室;

(五)经协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:

(一)被剥夺政治权利,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;

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;

(三)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;

(四)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;

(五)严重违反协会章程、会员公约等规定、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;

(六)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:

(一)有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
(三)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。

(四)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
(五)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;

(六)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;

(七)有申请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
(二)遵守协会章程、会员公约和本办法;

(三)遵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,执行协会决议;

(四)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,维护协会声誉;

(五)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,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;

(六)按时注册,交纳会费;

(七)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。

第三章 会 费

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部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。

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:

(一)单位会员年度会费3000元;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单位会员可在自愿的前提下,向协会提供捐赠;

(二)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0元。

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,主要用于:

(一)为会员提供信息、宣传材料等开支;

(二)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;

(三)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;

(四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;

(五)开展棉花及棉制品的宣传推广活动,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;

(六)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;

(七)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。

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:

(一)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,并交纳本年度会费。

(二)新批准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。

(三)会费缴入协会财务部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
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,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

第十七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,视为自动退会,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协会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退会名单。

第十八条 年度注册须按本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,采取信函或网上注册等方式。

第十九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。

(一)对遵纪守法、履行遵守协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公约》和本办法等规章制度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、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,授予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,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;

(二)对遵纪守法、履行遵守协会《章程》等规章制度、为推进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,授予协会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,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
第二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,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、警告、批评、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。

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;

(二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的活动的;

(三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不按时缴纳会费的;

(五)违反协会章程、会员公约、本办法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;

(六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;

(七)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;

(八)有损于行业形象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九)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。

第二十一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,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。

第五章 退 会

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,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办公室,并交回会员证。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,会员资格即被取消,协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。

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,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1年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,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办公室。

二○○四年九月三日